2025年6月25日15時28分許,陳某某騎行電動車,沿靈武市朔方路道路北側(cè)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十字交岔路口處,沿著斑馬線闖紅燈通過該路口,接連通過兩個車道,均有車輛停車讓行,陳某某僥幸通過。此時在第三車道行駛的馬某某由于視野遮擋,正常通過路口避讓不及,導致車輛最終撞上了陳某某的電動車,造成陳某某受傷,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關“第三十八條 車輛、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現(xiàn)場指揮時,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;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,應當在確保安全、暢通的原則下通行?!敝?guī)定,負事故全部責任;當事人馬某無責任。(靈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隊 馬春燕)